关于自治县第十四届政协第四次会议委员提案第30号的答复

来源: 三江县卫生健康局  |   发布日期: 2024-06-11 11:00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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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自治县第十四届政协第四次会议

委员提案第30号的答复

居燕珍员:

您在自治县第十四届政协第四次会议提出的《关于建议发放卫生防疫人员卫生津贴的建议》(第30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

按照部门职责分工,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人员特岗津贴申报、复审工作。人员津补贴类发放的政策、标准,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,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落实资金。

    目前,三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修改的《三江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特岗津贴执行方案》已于2024528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,呈县人民政府审议

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,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。

单位主要领导签吴海波

单位盖章)

202466

(联系人:石欣蔓;联系电话:0772-8614563

抄送:县人民政府办公室、县人大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。







附件5

关于自治县第十四届政协第四次会议

委员提案第30号的答复

居燕珍员:

    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发放卫生防疫人员卫生津贴的提案》的建议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

按照部门职责分工,人员津补贴类发放的政策、标准,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,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落实资金

单位主要领导签陈远熙

单位盖章)

2024611

(联系人:荣海成;联系电话:8612671

抄送:县人民政府办公室、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。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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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自治县第十四届政协第四次会议委员提案第30号的答复

  发布日期: 2024-06-11 11:00

来源: 三江县卫生健康局

关于自治县第十四届政协第四次会议

委员提案第30号的答复

居燕珍员:

您在自治县第十四届政协第四次会议提出的《关于建议发放卫生防疫人员卫生津贴的建议》(第30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

按照部门职责分工,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人员特岗津贴申报、复审工作。人员津补贴类发放的政策、标准,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,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落实资金。

    目前,三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修改的《三江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特岗津贴执行方案》已于2024528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,呈县人民政府审议

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,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。

单位主要领导签吴海波

单位盖章)

202466

(联系人:石欣蔓;联系电话:0772-8614563

抄送:县人民政府办公室、县人大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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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自治县第十四届政协第四次会议

委员提案第30号的答复

居燕珍员:

    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发放卫生防疫人员卫生津贴的提案》的建议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

按照部门职责分工,人员津补贴类发放的政策、标准,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,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落实资金

单位主要领导签陈远熙

单位盖章)

2024611

(联系人:荣海成;联系电话:8612671

抄送:县人民政府办公室、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。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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